(原标题: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锡盾、杨志轩、郑文龙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吴锡盾、杨志轩、郑文龙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5〕第 232 号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锡盾、杨志轩、郑文龙: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天际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吴锡盾、杨志轩、郑文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68 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 2023 年度对子公司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对子公司常熟市誉翔贸易有限公司的商誉减值测试不规范。 二是你公司及子公司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至2024 年 12 月未恰当计提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薪酬。 三是你公司 2023 年 9 月至 2025 年 8 月向非关联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接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1.9 条,《股票上市规则 1(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1.9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6.1.9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锡盾、财务总监杨志轩、董事会秘书郑文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 年 1 月 15 日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