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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012 号

关于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瑞茂通,

A 股证券代码:600180;

万永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胡 磊,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建辉,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张菊芳,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5 年 12 月 5 日,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瑞茂通或公司)披露《关于部分债务逾期及部分账

户被冻结的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逾期债务本金合

计 10.9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3.86%。其中,

2025 年 11 月 19 日至 11 月 22 日期间,公司逾期债务本金合计金

额已超过净资产的 10%,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迟至 12

月 5 日才披露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1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7.6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万永兴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胡磊作为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建辉作为

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作为公司信

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万永兴、时

任总经理胡磊、时任财务总监刘建辉、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菊芳予

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

2

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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