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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25号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青岛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N3R4M9W)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向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未科学有效评估风险测评过期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在客户外接系统接入管理的过程中,未审慎开展外接系统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依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控管理,提高合规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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