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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2-26 18: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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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5〕0064 号

关于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京源环保,A

股证券代码:688096;

李武林,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季献华,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苏海娟,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钱 烨,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京源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李武林、季献华、苏海

娟、钱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0 号)(以

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

在下列违规行为。

1

一是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支付非募投项目费用的情

况,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等公告中如实披露,导致公司信息

披露不准确。

二是公司在 2024 年年报中披露,公司法人治理实际状况符

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范要求,该表述与公司对广东

华迪新能源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管理情况不符。

综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实际状况与

信息披露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5.1.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5.4.1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

武林、时任副总经理季献华、时任财务总监钱烨、时任董事会秘

书苏海娟应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

第 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2

对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武

林,时任副总经理季献华,时任董事会秘书苏海娟,时任财务总

监钱烨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

平。请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高

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

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

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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