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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5-11-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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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252 号

关于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科

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巢湖市;

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包河经济开发区;

杨俊斌,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窦 明,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李汉兵,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

周伊凡,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 1 —

苗小冬,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雷秀军,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鑫春,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

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5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钢构)、合肥中科君

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视界)及相关当事人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中科视界虚增 2024 年营业收入,导致《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存在

虚假记载

2025 年 5 月 27 日,富煌钢构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

《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安

徽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 17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科

视界 100%股权。因中科视界虚增 2024 年营业收入 2518.74 万元、

虚增 2024 年利润总额 898.03 万元,

分别占中科视界 2024 年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 11.36%、62.82%,占富煌钢构 2024 年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0.64%、13.99%,导致《报告书(草案)》披露的中科

视界主要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报告书(草案)》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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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视界能够对安徽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6 家经销商施加

重大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

的规定,中科视界与该 6 家公司构成关联方。2023 年、2024 年,

该 6 家公司累计与中科视界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1229.84 万

元、704.77 万元。《报告书(草案)》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存

在重大遗漏。

三、《报告书(草案)》披露的标的股权持股情况存在虚假

记载

《报告书(草案)》披露苗小冬持有中科视界 2%股份。总经

理苗小冬为实现中科视界对经营团队的股权激励安排,提出股权

激励名单,实施股权代持行为。上述 2%股权中,苗小冬实际持有

20.7321 万股,剩余 89 万股为苗小冬代中科视界部分业务骨干及

相关人员持有。《报告书(草案)》未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富煌钢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科视界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2.1.3 条第一款、第 7.7.1 条

的规定。

富煌钢构董事长杨俊斌参与涉案重组事项,董事、财务总监

李汉兵参与涉案重组并知悉股权代持事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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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富煌钢构董事、董事会秘书窦明参与涉案重组并知悉股权代

持事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

责任。

中科视界董事长周伊凡参与中科视界管理工作及涉案重组事

项;总经理苗小冬全面负责中科视界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参与涉案重组并实施股权代持事项,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

任。

中科视界副总经理雷秀军全面管理营销体系工作,知悉中科

视界虚增收入相关部分合同履行及关联交易情况;财务总监王鑫

春全面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第 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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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三、对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俊斌,董事、董

事会秘书窦明,董事、财务总监李汉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合肥中科君达视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伊凡,

总经理苗小冬,副总经理雷秀军,财务总监王鑫春给予公开谴责

的处分。

富煌钢构、中科视界、杨俊斌、窦明、李汉兵、周伊凡、苗

小冬、雷秀军、王鑫春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

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富煌钢构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

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

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富煌钢构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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