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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11-14 17: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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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221 号

关于对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百川能源,A 股证券代

码:600681;

王东海,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王东海从 2019 年 9 月起可以控制涿鹿大地燃气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涿鹿大地)和绥中大地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绥中管道)

,但未向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能源或

公司)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致使百川能源在 2019 年 10

月以 2.20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 44.82 亿元净资产的 4.91%)收购涿

鹿大地、绥中管道的交易中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且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

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及披露程序,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1 条、第 10.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王东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

1

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10.2.4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王东海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

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

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

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

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

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

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

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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