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海南英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英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不符合《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