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杨旭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旭东:
经查,你在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南中环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未经公司批准私下分配协同业务激励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下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