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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8-06 17: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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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60 号

────────────────────────

关于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沐邦,A

股证券代码:603398;

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廖志远,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1-

长、总经理;

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方;

张忠安,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汤晓春,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刘 毅,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邦控股),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廖志远,关联方江西豪安能源科

技有限公司、张忠安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

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025 年 3 月 1 日和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两次《关于会计差

错更正的公告》,反映出公司此前披露的相关报告财务信息不准

确。

(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24 年 2 月至 2025 年 4 月期间,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预付

给募投项目施工方等供应商(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关系密

切),再安排供应商将部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经过几次划转后

转入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银行账户,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

-2-

再将部分资金以往来款形式转回给公司用于偿还借款、日常经营

等非募投项目,上述行为构成了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

(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以预付设备款和工程款等方式,通过第三方向控股股东

和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其中:2024 年向控股股东提供资金

16,764.52 万元,截至 2024 年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

额 10,719.32 万元,截至 2025 年 6 月末,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余额 4,605.63 万元;2024 年向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26,065.81

万元,截至 2024 年末,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余额 4,845.59

万元,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

3,526.25 万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四)年度报告等披露文件存在错误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 6 项公告文件存在多处错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六条、《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

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3-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第 6.3.2 条、第 6.3.3 条、第 6.3.8 条等有关规定。

沐邦控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廖志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忠安作为公司其他关联方,实施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4.1.3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

《规范运

作指引》第 4.1.1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廖志远同时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汤晓春

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刘毅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

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主体均回复

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法》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4-

对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江西沐邦新能源控

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廖志远,关联方

江西豪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忠安,时任财务总监汤晓春,时

任董事会秘书刘毅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西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被公开谴责的

当事主体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8 月 6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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