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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李永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6-10 15: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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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李永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100 号

关于对李永兴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永兴,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成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永

兴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5〕18 号)

(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李永兴于 2022 年投资设立的

福成实业(海南)有限公司目前从事肉牛屠宰加工业务,与上市公

司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相关业务

构成同业竞争,违背了福成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时李永兴作出的“不投

资于业务与本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机构、组织”的承诺。

李永兴未遵守其前期向市场公开作出的同业竞争承诺,其行为

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

)第 1.4 条、第 7.7.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6.4.1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1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福成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股东李永兴予以监管警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

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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