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盐城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盐城锋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盐城锋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核查举报事项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及时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私募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私募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