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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5-05-16 16: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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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5〕0073 号

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九有,A 股证

券代码:600462;

袁硕,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5 年 4 月 30 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以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临

时公告。2025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更正公告显示,经公司自查发

现上述公告中存在多处错漏和有误表述,并进行更正,涉及内容包

括内控报告审计意见类型、董事长姓名、董监高年龄、董事参加董

事会次数等。此外,年审会计师出具的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意

见、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以及营

业收入扣除的专项核查意见等多项重要文件,未按相关规定于年报

披露时一并发布,经公司自查后,迟至 5 月 1 日、5 月 14 日才补充

披露。

1

综上,公司年报、相关公告以及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有关核查意

见属于重要信息,相关错漏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较大影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6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袁硕作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

事会秘书袁硕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2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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