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146 号 关于对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 268 号 2 幢。 经查明,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顶航慧恒)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顶航慧恒通过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计划在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 — 1 —股份数量不低于 3,500 万股。2024 年 4 月 13 日,顶航慧恒通过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计划进展暨拟延长增持计划实施期限的公告》 ,将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延长 6 个月至 2024 年 10 月 12 日。2024 年 10 月 25 日,顶航慧恒通过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10 月 12 日,顶航慧恒合计增持公司股份 130.29 万股, 违反前期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 顶航慧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8.6.1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4.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2.4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顶航慧恒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潘先生,电话:0755-88668308) 。 对于上海顶航慧恒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违— 2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2 月 27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