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名瑞智能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主营智能包装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2月20日,名瑞智能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其中,公司被要求分别说明报告期各期楚和机械作为公司贸易商客户、销售服务商等向公司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结合楚和机械下游终端客户情况,说明客户未直接向公司采购的原因。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公司与楚和机械存在客商重合交易,楚和机械系公司的贸易商客户且为第一大客户。报告期各期,公司向楚和机械销售金额分别为 3,174.51 万元、4,592.51 万元和 1,029.22 万元,且公司向楚和机械的销售价格低于向非关联方的销售价格;楚和机械向公司采购的金额占其年度采购额比例超 70%。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分别说明报告期各期楚和机械作为公司贸易商客户、销售服务商等向公司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结合楚和机械下游终端客户情况,说明客户未直接向公司采购的原因。
在回复中,名瑞智能指出,楚和机械在与公司的合作中兼具贸易商与销售服务商双重角色。 在贸易商模式下,双方通过签署销售协议确立购销关系,楚和机械以支付货款方式获取产品控制权,并承担后续市场风险及收益波动,其利润来源于采购价与终端售价的价差收益,该模式虽赋予其终端定价自主权,但需承担资金成本;而在销售服务商合作模式下,公司直接与终端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楚和机械则通过提供客户开发支持、设备安装及部分售后服务获取服务费,该模式有效避免了大额资金投入。
鉴于楚和机械自身经营规模较小且资金储备有限,当其面临流动性压力时,为降低营运资金占用,通常会与公司协商优先采用销售服务商模式开展合作。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楚和机械会综合评估客户资质及其合作意愿(主要考量客户对签约主体的选择倾向,跟楚和机械长期合作的客户出于信任会倾向与楚和机械签约,部分客户则更信任产品的生产厂家,因此选择与公司签约),进而灵活选择适配的合作模式。两种业务模式均基于市场化原则建立,具有商业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楚和机械作为贸易商的销售收入和通过楚和机械作为销售服务商实现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 4,235.31 万元、6,247.20 万元和 1,133.47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09%、10.23%和 4.94%,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楚和机械具有食品包装机械的组装生产能力,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场地、 设备等资产,具有自身的员工和销售渠道。楚和机械的生产模式以设计和装配为主,自身不生产相关配件,主要生产小包装给袋式包装机(包装袋最大宽度为 16CM、20CM 的给袋式包装机)。
楚和机械客户大部分为食品生产企业,属于终端客户,向楚和机械采购的产品主要为给袋式包装机、给袋式真空包装机和包装机配件,其中部分由楚和机械自产后向客户销售、部分向名瑞智能等供应商采购后销售给客户,楚和机械客户未向公司直接采购的主要原因系:
1)相关客户由楚和机械开拓,双方合作关系稳固,基于合作历史和沟通成本的考虑,客户倾向于通过楚和机械来采购公司产品;
2)楚和机械在湖南等优势地区具有良好的口碑和影响力,客户出于后期沟通及维护的经济性和便利性考虑,选择通过楚和机械来采购公司产品;
3)总包模式下,楚和机械作为总包商负责生产线的设计、采购、安装,招采单位不直接参与采购事项。综上,楚和机械客户未直接向公司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包装设备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给袋式真空包装机、给袋式包装机、托盒包装机及自动化生产线等,产品主要应用于食品、医药、生物科技、五金日化等行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