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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袁晓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袁晓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袁晓雯:

经查,我局发现福建易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动力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易动力与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一笔买卖合同纠纷,易动力于2019年6月收到应诉通知书,于2019年8月收到判决书。该诉讼涉及金额为11,128,845.40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7.22%。易动力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迟至2020年4月才补充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2017年4月至2019年7月,你(身份证号:******************)作为易动力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5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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