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顾兆翔、林亚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顾兆翔、林亚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顾兆翔、林亚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由我局牵头、上海证监局负责对你们执行的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安永华明〔2021〕/〔2022〕/〔2023〕审字第60827595_B01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固定资产减值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复核出公司对威宁香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时,对可收回金额的测算存在计算错误、对营运资本的预测方法不恰当以及单位成本中折旧摊销的测算方法不恰当等问题,上述事项影响公司2020-2022年净利润金额分别为-1,683万元、1,857万元和-397万元。

2.未准确评价2022年固定资产会计政策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大方雪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存在折旧年限为10年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3年残值率为0%的机器设备以及使用寿命为15年残值率为0%的房屋及建筑物,但在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运输工具、机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使用寿命分别为5年、10年、15-2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抄报上海证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2月5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雪榕生物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