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及孙洁晓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88 号关于对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 及孙洁晓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 162 号一期厂房一楼,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 孙洁晓,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孙洁晓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 年 12 月,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 — 1 —兴精工”)将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泽宏”)100%股权以及 CALIENT Technologies, Inc.(以下简称“CALIENT”)25.5%股权转让给春兴精工实际控制人孙洁晓控制的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卡恩联特”),交易对价合计 4.50 亿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首期支付 10%,余款 90%及相应利息费用由苏州卡恩联特在交割日之日起 36 个月内付清,孙洁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外,惠州泽宏尚欠春兴精工及其子公司往来款合计 7,031.95 万元,由苏州卡恩联特促成惠州泽宏在 18 个月之内付清,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对往来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先后于 2021 年 12 月、2022 年 11 月两次申请延期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往来款,并经春兴精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承诺于 2023 年 12 月 31日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及往来款。截至 2024 年 1 月 3 日,苏州卡恩联特尚余 36,145 万元股权转让款及 8,147.92 万元往来款未付清。 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未按照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承诺期限内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及往来款,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7.6 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2 — 一、对苏州工业园区卡恩联特科技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孙洁晓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春兴精工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 月 23 日 — 3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