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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宋刚、张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宋刚、张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宋刚、张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环境)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XYZH/2020BJA120463)进行了核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1.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个别被询证者未回函,你们未二次发函或设计实施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个别函证收件人地址与其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底稿未见充分的核验记录。

2.往来账款等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获取的多份委托付款三方协议,你们未能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发现相关往来款项存在虚假。你们未获取博天环境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个别项目账面已施工地点明细,未能根据项目已施工情况合理选取抽盘样本并制定盘点计划,抽盘比例低。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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