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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郭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郭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郭勇:

经查,你在担任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的人员通过企业微信接触客户,向客户提供营销、客服服务。

二、部分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人员通过微信视频公众号讲解投资策略,分析市场板块行情。

三、个别投资顾问人员在向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时,未告知客户姓名及其登记编码。

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

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分公司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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