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严宏深、谢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严宏深、谢燕:
经查,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一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签订的重大协议。二是未审议及披露转让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及财务资助事项。
2.信息披露不准确。2023年年报原材料和库存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其他应收款款项性质披露有误。
3.财务核算不准确。一是收入核算不准确,部分项目未能恰当识别单项履约义务或跨期确认收入。二是因账龄、库龄等统计不准确,导致2023年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存货减值不准确。三是用于出租的固定资产折旧分摊不准确,导致2023年其他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分配不准确。四是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测算有误。五是部分历史年度小额收入未入账、采购成本与销售费用划分不准确。
4.内控缺陷。个别项目先发货后补销售出库手续,生产领料审批不规范或未留存相关记录、存在未能按照内部采购控制程序进行供应商管理及采购比价的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严宏深、财务总监谢燕系上述事项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恒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主要责任人严宏深、谢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所有董监高应高度重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