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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为部分投资者提供变相融资服务,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违反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是未识别客户的交易目的,变相成为交易对手方交易通道,违反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三是未使用交易所专用对冲账户进行对冲交易,违反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是干预控股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独立性运作。
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合规内控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深入全面整改,严格内部问责,加强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内控管理漏洞,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在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每季度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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