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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少雄、何新跃、石磊、邓雨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少雄、何新跃、石磊、邓雨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西省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少雄、何新跃、石磊、邓雨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4月-8月,债券“19江旅01”“19江旅02”发行期间,你公司与债券认购方约定并支付债券票息外收益,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八条规定。

2021年12月末,公司涉及的抵质押资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时任董事长曾少雄,时任副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何新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集团融资部负责人石磊,时任资产财务部邓雨鸥是相关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曾少雄、何新跃、石磊、邓雨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债券业务管理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债券业务规范水平,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参与债券市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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