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杰锋动力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一轮问询回复:)
1月8日,杰锋动力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一轮问询回复,其中,公司被要求结合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背景,设立时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人员等基本情况,说明公司设立的原因及合理性,自设立以来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对于资产、人员、资金、技术、业务开展的具体安排及分工情况。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材料,公司设立时系由奇瑞科技和美国杰锋共同出资设立。美国杰锋历史上存在以非专利技术对公司出资的情形。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结合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背景,设立时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的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主要人员等基本情况,说明公司设立的原因及合理性,自设立以来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对于资产、人员、资金、技术、业务开展的具体安排及分工情况。
在回复中,杰锋动力指出,2005 年 8 月杰锋有限设立前,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后整体变更为“奇瑞汽 车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认为奇瑞汽车及其下属公司缺少具有独立汽车排气系统技术的国内供应商,排气系统相关汽车零部件仅能依赖于向国外汽车零部件供应商进行采购,且相关境外采购的成本较高。为建立具有独立汽车排气系统技术的供应商体系并开展排气系统零部件的境内采购业务,经与 FAN, LI(范礼)、 LI,HOULIANG(李后良)、JIANG, QIAN GINGER(姜倩)三位掌握独立“建立汽车排气系统研发、生产工厂所需的非专利技术”的美籍华裔技术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其亦希望回国创业并将自研汽车排气系统技术更好地应用于国内整车制造行业。经协商,奇瑞汽车决定以其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设立的股权投资平台奇瑞科技为股东,与由 FAN, LI(范礼)、LI,HOULIANG(李后良)、JIANG, QIAN GINGER(姜倩)在美国设立的境外持股平台美国杰锋,共同在安徽省芜湖市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杰锋有限。
杰锋有限设立时奇瑞科技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奇瑞汽车体系内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杰锋有限设立时,奇瑞科技主要从事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业务,其主要资产是对包括杰锋有限在内的多家从事汽车零部件及工装设备类生产和销售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美国杰锋系 FAN, L(I 范礼)及其一致行动人 LI,HOULIANG(李后良)、JIANG, QIAN GINGER(姜倩)在美国密歇根州设立的仅投资公司的持股平台,自设立至今不存在除公司外的其他实际控制企业,自设立至今未直接在境内外从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合资设立杰锋有限的原因系基于奇瑞汽车建立完 善自身独立的汽车排气系统供应商体系的需求以及 FAN, LI(范礼)、 LI,HOULIANG(李后良)、JIANG, QIAN GINGER(姜倩)三位美籍华裔技术专家对于回国创业并将自研技术更好地应用于国内整车制造行业的追求相契合, 经双方协商一致合资设立杰锋有限,具备合理性。
除《芜湖杰锋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芜湖杰锋汽车动力系 统有限公司章程》的约定外,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在公司有限公司阶段,不存在对于杰锋有限的人员安排及分工的其他约定。
根据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于 2005 年 8 月 18 日签署的《芜湖杰锋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技术出资协议》约定,杰锋有限的投资总额为 1,400 万元,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其中美国杰锋出资 250 万元人民币,以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 200 万元,以现金出资 50 万元;奇瑞科技以现金出资 750 万元。上述现金及非专利技术的实缴出资已经安徽新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5 年 9 月 2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新中天外验报字(2005)第 0030 号)验证确认。此后,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亦向公司以现金方式增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除上述事宜外,自杰锋有限设立至股份公司成立前,根据杰锋有限股东不时 签署的《芜湖杰锋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合资合同》约定:奇瑞科技应履行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在合资初期协助合资公司联系厂房等事宜;3)在合资初期协助合资公司办理需要的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和其他物资的进口批文、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4)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境内购买设备、 原材料、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施等;5)协助合资公司办理为确保水、 电、交通等正常供应的手续;6)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国境内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7协助外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工作许可证等。美国杰锋应履行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合资公司在建厂、生产方面所需要的构筑物的平面布置、机械设备的布置方案,以及人事管理、生产管理等各项经管制度的建立;2)协助合资公司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在国内外选购机械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有关事宜;3)协助合资公司对机 械设备的安装、调试以及制造加工标准、质量管理等的指导;4)协助合资公司对技术人员和工人培训的指导;5)协助合资公司开拓国外市场等。
杰锋有限于 2012 年 12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自股份公司设立后,杰锋动力各股东不再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签署《合资合同》,各股东按照《公司法》、杰锋动力《公司章程》等规定对于公司资产、人员、资金、技术和业务等事项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 务。
公司设立后以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及其他股东向其投资和交付的资金和非专利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实现盈利和业绩增长;奇瑞科技与美国杰锋自设立至今均为股权投资平台与持股平台,美国杰锋已向杰锋有限作价出资并实际交付非专利技术,公司的资产、资金、技术、业务与股东的资产、资金、技术、业务分离并均保持独立运作。
同壁财经了解到,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排气系统及动力系统等领域零部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