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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温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温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温亮:

经查,山西国电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管理人将其固有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管理人将基金财产用于借贷,管理人不符合专业运营要求,管理人部分信息更新不及时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在工作中做到勤勉尽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

你应当在2025年1月3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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