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李景伟、陈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景伟、陈奎:
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矿机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开展了检查。经查,你们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存在的问题
个别项目组成员未签署独立性声明。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和控制测试存在的问题
1.总体审计策略设计及执行不到位。一是总体审计策略底稿中未考虑被审计单位业务特征、报告目标、影响业务重要因素、时间安排等信息。二是未对山东矿机及部分子公司是否属于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分析判断。
2.未编制舞弊风险评估与应对底稿,其他底稿中也未见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及应对程序。
3.个别循环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相关审计证据不完整。
4.未对部分控制测试中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的问题
(一)货币资金方面。一是未识别货币资金核算范围存在的异常情形。二是大额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往来款项方面。一是未对函证地址异常、回函不符、回函无印章等函证异常事项予以充分关注。二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三是替代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检查原始凭证等支持性资料。四是其他应付款细节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五是应收票据监盘表记录的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存货方面。一是未向第三方函证存货状况。二是针对回函不符、回函未盖章及未回函等情形的替代测试未获取外部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方面。一是底稿中未见监盘照片,未见核查固定资产状况的相关记录。二是个别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未获取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相关的证据资料。三是未关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时点存在异常情形。四是对房屋建筑物、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权属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方面。一是未核查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基础的充分性。二是对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存在的差异未予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营业收入方面。一是收入确认双向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二是未对测试样本偏差予以充分关注。三是未说明截止测试抽样总体选定的原因,也未执行从发货单检查至记账凭证的核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七)期间费用方面。一是销售费用截止测试中获取审计证据不充分,且未对异常情形进行分析说明。二是未针对记入研发的人工成本执行审计程序。三是未充分关注记入研发费用的折旧费大幅增长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存在的其他问题
部分底稿归档不规范、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切实增强守法合规意识,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