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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胤、马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胤、马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胤、马圣:
经查,你们在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6464号、大华审内字〔2024〕0011000100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付款项发生额及余额审计不到位
预付款项借贷方查验未附发票、结算单、银行回单等支持性附件,未将发生额与合同一一核对,预付款项发生额及余额查验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
二、信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审计不到位
公司对某一交易对方的应收债权转让后又转回,并自债权转回日起重新计算账龄,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分析账龄计算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银行函证中若干份询证函中信用证相关信息发函与回函不符,E信通业务回函错误,你们未进行回函差异分析。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四、复核程序不到位
期货保证金入金申请的内控测试底稿显示“付款申请未经审批”,且未附查验附件,你们解释为审计底稿笔误,但多轮复核均未发现。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五、审计底稿记录不完整、不准确
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期初期末余额为零的供应商、客户,你们未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表中列示,审计底稿的明细表记录不完整、不准确。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杨胤、马圣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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