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胤、马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胤、马圣:经查,你们在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大华审字〔2024〕0011006464号、大华审内字〔2024〕0011000100号)中存在以下问题:一、预付款项发生额及余额审计不到位预付款项借贷方查验未附发票、结算单、银行回单等支持性附件,未将发生额与合同一一核对,预付款项发生额及余额查验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二、信用减值准备的计提审计不到位公司对某一交易对方的应收债权转让后又转回,并自债权转回日起重新计算账龄,你们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并分析账龄计算的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第十条的规定。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银行函证中若干份询证函中信用证相关信息发函与回函不符,E信通业务回函错误,你们未进行回函差异分析。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四、复核程序不到位期货保证金入金申请的内控测试底稿显示“付款申请未经审批”,且未附查验附件,你们解释为审计底稿笔误,但多轮复核均未发现。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2020)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五、审计底稿记录不完整、不准确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期初期末余额为零的供应商、客户,你们未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明细表中列示,审计底稿的明细表记录不完整、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杨胤、马圣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