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远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远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俊宏、马晓琴、孙志林: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远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2023年3月,公司将原本用于补充流动性资金的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归还了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贷款。公司于2023年4月才将1,00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3年6月30日补充审议后披露。二、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调减2022年半年度净利润714.06万元,影响比例-61.60%;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净利润629.87万元,影响比例-265.92%。公司因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情形,导致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吴俊宏、董事会秘书马晓琴、时任财务总监孙志林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董事长吴俊宏、董事会秘书马晓琴、时任财务总监孙志林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