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杨晶晶、王悦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9号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晶晶、王悦梅:
经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所)及注册会计师杨晶晶、王悦梅在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毅网络)2016年度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下列执业不规范情形:
一是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未合理判断认定层次和财务报表层次的舞弊风险并了解相关控制活动,未能发现超毅网络黄金销售模式不符合行业惯例、收入确认单据不完整、日期存在倒置等异常情况并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导致未能发现超毅网络虚构营业收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二是营业收入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包括未进行截止测试,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未对明显异常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等,导致未能发现超毅网络虚增营业收入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三是2016年至2018年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函证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未对函证地址与公开查询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关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导致未发现超毅网络销售收入、应收账款造假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
中喜所及注册会计师杨晶晶、王悦梅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喜所及注册会计师杨晶晶、王悦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