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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侯耀奇、姜小丹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侯耀奇、姜小丹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耀奇、姜小丹:

经查,上海古鳌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452159C,以下简称古鳌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公司参股公司新存科技(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存科技”)作为被许可方与相关许可方签订《技术及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合同约定许可期限为5年,期满前如被许可方未按约定以不低于许可方投入的研发成本费用并附加年度财务成本费用支付转让费,则许可期限终止。2023年末,公司对新存科技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时,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测算可收回金额的预测期为2024年至永续期,但未充分考虑前述5年许可期满后的知识产权购买事项,相关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古鳌科技董事长侯耀奇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古鳌科技时任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姜小丹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古鳌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古鳌科技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侯耀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姜小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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