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恒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丁虎、李翔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宁夏恒御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丁虎、李翔: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三、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缺失,关联借款程序不规范。
四、投资决策流程缺失,未留存相关记录。
丁虎、李翔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负责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合规风控工作,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丁虎、李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