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尚英伟、刘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尚英伟、刘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控科技或公司)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恰当评估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二是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未恰当评估收入虚增和舞弊风险(未评价对财务报表整体产生的影响,未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或交易将导致舞弊风险)。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一是未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有关主体重要业务循环(如货币资金、销售和收款、其他应收应付等)实施控制测试,二是对有关子公司长期资产循环控制测试发现的相关缺陷审计应对不到位。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一是未按审计策略、方案或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有关主体重要业务循环(如货币资金、销售收款、采购付款、长期资产等)实施控制测试,二是未对与财务报告有关的个别关键控制点实施测试,三是对有关子公司长期资产循环控制测试发现的相关缺陷审计应对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存货、在建工程、其他应付款、研发费用、营业外支出、关联交易、函证等审计不到位,如未对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及采取应对程序,未按照审计策略、方案及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访谈、实地查看等程序及获取外部支持证据,对函证不符事项调查不到位,在审计报告日后补充获取相关证据等。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存在问题: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收入等审计不到位,如未对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及采取应对程序,未按照审计策略、方案及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访谈、实地察看等程序及获取外部支持证据,未就存货后续计量恰当性、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准确性、部分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及其他收入确认的恰当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底稿与试算平衡表(TB)数据不符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022年)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底稿存在错漏或记录不充分。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意见
结合前述问题,对安控科技2022、2023年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1月、2022年12月)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尚英伟作为安控科技2022年、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刘伟作为安控科技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