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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吴亦忻、裴士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吴亦忻、裴士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吴亦忻、裴士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北京世纪瑞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瑞尔)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未对纳入审计范围的子公司进行风险评估。二是识别子公司重要账户的重要性水平引用有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一是对部分控制点设计的审计程序缺乏相关性。二是部分控制点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控制测试。三是未对部分控制点运行失效的情形执行恰当的审计应对。四是直接沿用期中控制测试得出的结论而未实施延伸审计。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一是对“工程劳务”类收入审计不到位,收入完整性检查程序存在瑕疵。二是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审计不到位。三是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函证控制存在瑕疵,未对异常回函保持警觉并采取应对措施。四是未就存货跌价准备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发出商品函证不到位。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吴亦忻、裴士宇作为世纪瑞尔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现要求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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