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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用、吴俊义、梁建明: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2-2023年度与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阴极板交易收入确认跨期,2022年度少确认收入1,192.16万元,少计利润总额388.77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3.45%、7.30%;2023年度多确认收入1,192.16万元,多计利润总额388.77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2.99%、10.14%。导致2022、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多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定期存款及7天通知存款未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累计发生额48,307万元,最高余额8,0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吴用、时任总经理吴俊义、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梁建明未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吴用、吴俊义、梁建明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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