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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刘均山、王振军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37号

(原标题: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刘均山、王振军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037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刘均山、王振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新智认知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智知)2021年和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对函证异常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2022年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中,你们未对电子回函、回函地址与函证地址不一致、回函由被审计单位寄回等异常迹象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并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有关疑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

二、对部分应收款项审定结论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

2022年应收账款审计程序中,部分应收账款发函和回函金额与底稿明细表金额不符,你们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亦未在审计底稿说明原因,函证的审计结论为可以确认。相关审定结果无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规定。

三、未恰当识别ST智知部分业务会计处理不当

2021年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中,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审慎评价ST智知部分销售业务收入确认适用会计政策的合理性,未恰当识别相关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的准确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四、未完整记录应收账款发函情况

2021年应收账款的实际函证数量多于审计底稿记录的函证数量,你们未对实际发函及回函情况进行完整记录,未完整编制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九条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范执业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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