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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杨延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延冬:

我局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公司)开展了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重大投资项目相关披露存在问题

2022年12月,永安林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投资建设广平县、涿州市等相关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以下简称生物质项目),在项目相关披露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涿州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暂停施工,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未及时披露停工的情况,迟至2024年1月2日才披露《关于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的公告》,迟至2024年3月29日才披露《关于停止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投资建设的公告》,并且在这两份公告中披露的项目暂缓、停工原因亦不准确。

(二)项目其他披露问题

一是“互动易”答复不准确。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2023年12月13日在“互动易”上答复投资者时表述为“广平项目进展符合预期”,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二是遗漏披露相关会议决议。永安林业2024年3月7日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继续暂缓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并公告的议案》,属于生物质项目的重大事项进展,但公司未披露上述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三是对供应商相关情况披露不准确。永安林业2023年5月29日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称“对生物质项目的供应商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这与后续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不符。

二、控股股东表决权变化披露存在问题

永安林业股东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投资)分别将持有的公司4.02%、0.51%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控股股东中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永安),委托期间为2021年2月19日至2024年2月18日。

2024年1月16日,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向中林永安发出的《关于解除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表决权通知》)称,于2024年2月19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

2024年1月17日,永安林业通过收文知悉上述《解除表决权通知》,但迟至2024年2月27日才披露《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永安林业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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