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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康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康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康鹤:

我局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开展了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项目进展情况披露不及时

2022年12月,永安林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投资建设广平县、涿州市等相关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以下简称生物质项目),其中涿州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0月7日暂停施工,广平生物质项目于2023年11月25日暂停施工,但永安林业未及时披露停工的情况。

二、对供应商相关情况披露不准确

永安林业2023年5月29日披露《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称“对生物质项目的供应商必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依赖”,这与后续项目实施中的实际情况不符。

永安林业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永安林业时任董事长,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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