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韦宗敏等6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号

(原标题:关于对韦宗敏等6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号)

韦宗敏、罗薇、韦刚、邹龙、赵格艺、陈洪强:

经查,2022年以前,你们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曾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吸取教训,珍惜职业声誉、恪守执业道德,切实提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