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韦宗敏等6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号)
韦宗敏、罗薇、韦刚、邹龙、赵格艺、陈洪强:
经查,2022年以前,你们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曾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吸取教训,珍惜职业声誉、恪守执业道德,切实提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