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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飞舟、咸海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飞舟、咸海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飞舟、咸海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一是无形资产入账时点不准确。公司个别项目结转无形资产的时点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2023年度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不准确。二是无形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公司未充分考虑新版自研软件对旧版自研软件销售的影响,未对旧版自研软件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导致2023年度无形资产减值不充分。三是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不规范。公司对个别主体具有重要影响,但未将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第十七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等规定,影响了2023年度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公司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吴飞舟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咸海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强化财务核算规范性,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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