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侯海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海旺:
经查,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科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营业收入存在跨期确认。公司少量销售产品于2022年签收但于2023年确认收入,不符合公司收入确认政策,营业收入未予准确计量。
二是研发支出、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使用部分自研软件用于产品生产,但相关自研软件摊销支出直接计入费用、未归集入营业成本核算;部分产品相关项目调研、方案设计支出直接计入费用,未归集入营业成本核算;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薪酬不当计入研发支出;部分研发人员同时服务于研发活动和具体产品需求及方案,未将该部分人员薪酬在营业成本、研发支出间准确划分。上述事项导致2023年营业成本、开发支出、研发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准确,并导致与此相关的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不严谨。
三是减值损失测算不准确。因账龄划分、回款统计等事项不准确,导致2023年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减值损失计提不准确。
四是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收入确认单据管理存在瑕疵,部分研发项目资料未见签字日期,募集资金付款审批流程执行不到位等。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及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财务负责人侯海旺系上述事项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能科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主要责任人侯海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所有董监高应高度重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不断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