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杨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杨伟:
经查,中财期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10682L,以下简称“公司”)经纪业务和财务管理存在不足,反映出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对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经证监会令第179号、第202号修改)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