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鹰潭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程平兴、夏红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鹰潭市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程平兴、夏红云: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6月末公司累计新增借款超上年末净资产的20%,未按约定及时披露;2020年11月变更债券“20鹰控03”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未按约定进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2022年3月、2023年9月公司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未按约定及时披露;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信息存在错误。上述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总经理、信息披露责任人程平兴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夏红云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程平兴、夏红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债券业务管理内控制度和工作流程,不断提高债券业务规范水平,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参与债券市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