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富期货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富期货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Y157B3X)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约定的住所地址外新增营业场所,未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二是人员、业务等管理失序,反映你单位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