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富期货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富期货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富期货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Y157B3X)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约定的住所地址外新增营业场所,未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二是人员、业务等管理失序,反映你单位风险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