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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粤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1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粤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11号

关于对广东粤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粤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失;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17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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