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何柏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2号关于对何柏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何柏安:经查,广东粤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骏私募)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缺失;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经证监会令第177号、第202号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作为粤骏私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适当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12月17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