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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皇化工)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和玉皇化工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三期)(以下简称16玉皇04)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0年12月之前,你公司未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未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二、你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22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的16玉皇0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

三、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部分重大事项出具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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