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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亦忻、李翠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亦忻、李翠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吴亦忻、李翠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2024〕京会兴审字第00030001号)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方面

重要性水平确认依据不充分。未充分记录选定的重要性水平确认基准及相关百分比的合理性、较上年变化的原因等职业判断过程。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未恰当评价内部控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未记录需执行控制测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选取逻辑及覆盖率较低的合理性。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测试程序执行情况及结果未在底稿中记录。未恰当评价实质性程序执行中发现的错报与控制偏差及可能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第十条、第十四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方面

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合理评价收入细节测试中发现的跨期错报。未充分关注和评价部分收入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政策确认的合理性。未充分分析售后维保相关管理层会计判断的合理性。

2.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不到位。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对坏账准备测算差异直接调整前瞻性系数绝对值,未记录调整依据及合理性。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替代性审计程序不到位。

3.存货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充分关注期初存货类别划分错误,未识别出期初部分存货已收货未入库等错报事项。个别营业成本细节测试审计底稿空白,未记录抽样检查过程及结果。

4.对管理层提供的数据可靠性未执行充分的验证程序。如,未分析验证管理层提供的收发存汇总表、应收账款账龄表、存货库龄表等。同时,未能发现个别账龄、库龄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四、业务完成阶段

对现金流量表、期后事项以及年度报告中其他信息审阅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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