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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牛犟、王中会、王萍、周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青岛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牛犟、王中会、王萍、周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47号

青岛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牛犟、王中会、王萍、周鸣:

经查,青岛天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在2024年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牛犟作为公司董事长,王中会作为公司总经理,周鸣作为公司财务总监,王萍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正地披露信息,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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