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
一是使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年度,你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持有的理财产品最高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临时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和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二是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过授权额度。2023年至2024年,你公司部分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关于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授权不明确。2021年至2023年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多个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
2017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你公司与时任监事曹石麟共同投资深圳市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四、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相关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