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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胡坤、李林林、于文彪、王虹、徐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胡坤、李林林、于文彪、王虹、徐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92 号

关于对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

正措施并对胡坤、李林林、于文彪、王虹、

徐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胡坤、李林林、于文彪、王虹、徐

丽红:

经查,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是储能业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公司储能业务收入、成本核

算不规范,导致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规定。

二是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公司开立首发上市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未履行审议程序,部分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未通过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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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最高余额

超过审议额度,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

第四条、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坤、财务总监李林林,时任董事长于

文彪、时任财务总监王虹、时任董事会秘书徐丽红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

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胡坤、李林林、于

文彪、王虹、徐丽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

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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