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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沈新芳、沈晓宇、吴月娟、罗斌斌:

经查,在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东尼电子关联方湖州东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服饰)与认购方湖州吴兴卓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卓融)签署相关协议,东尼服饰承诺为吴兴卓融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本金及最低年化8%的收益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东尼电子实际控制人沈新芳(时任董事长)、沈晓宇(时任总经理)对东尼服饰的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未在2021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3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时任董事长沈新芳、时任总经理沈晓宇作为东尼电子实控人知悉并签署了上述协议,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时任董事吴月娟为东尼服饰法人兼总经理知悉并签署了上述协议,时任董秘罗斌斌知悉并经办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新芳、沈晓宇、吴月娟、罗斌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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